深雋多元 細看原住民文化系列報導
還我們「原」本的聖地
作者:劉名為
還我們「原」本的聖地
作者:劉名為
每當說到「原住民」一詞,一般人腦中就會立刻浮現「很會唱歌」、「五官深邃」、「愛喝酒」、「住在深山裡」、「說話時句尾會加上『的啦』」 等正負面的刻板印象。然而,這種「概括化」的行為不但不尊重個體獨特性,更顯露了對原住民的深雋歷史、豐富文化、及多元族群的「無知」。
政府與原住民土地爭議: 從美麗灣到卡加遷葬事件
美麗灣事件起於2003年,台東市政府藉由BOT將卑南鄉的杉原海岸出租給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總面積達6公頃。2005年,美麗灣便開始建築工程的作業,並透過分割開發案的的面積來迴避環境評估。2007環保署查獲後要求台東市政府依法停止業者所有作業並補做環評,台東市政府卻仍讓業者的開發案在違法的狀況下繼續進行。
美麗灣事件起於2003年,台東市政府藉由BOT將卑南鄉的杉原海岸出租給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總面積達6公頃。2005年,美麗灣便開始建築工程的作業,並透過分割開發案的的面積來迴避環境評估。2007環保署查獲後要求台東市政府依法停止業者所有作業並補做環評,台東市政府卻仍讓業者的開發案在違法的狀況下繼續進行。
杉原海灣除了是東部唯一的沙岸景觀,施工過程中除了會破壞生態和景觀外,杉原海灣更是當地阿美族刺桐部落的傳統領域。
當地族人自古自今都依靠漁獲謀生,若是台東市政府將此海岸的所有權交給財團經營,不僅等同剝奪原住民的漁獲權,更讓當地原住民的文化無法存續。
「卡地布及加路蘭遷葬事件 (以下簡稱卡加遷葬事件)」發生於 2010年9月,台東市政府以「都市開發、發展觀光」為由,要求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的第六公墓、以及阿美族加路蘭部落的第十公墓遷葬。
當地原住民族人始終堅決反對,但政府以此墓地為「亂葬崗」且「不屬特定族群」為由,依循《殯葬管理條例》強迫遷葬並開發此地。原民團體同仇敵愾地指出,政府的行徑不僅打擾先人靈魂的沉睡,更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制度無法衡量的文化價值 土地是原住民與祖靈連結的媒介
為何原住民對政府的行徑不能諒解?這就要從原住民對土地的觀念說起。
國立成功大學原住民文化交流社的阿美族族人Fuis Sao Paotawan指出,對於尊敬大自然的原住民而言,土地並不是一項可以以金錢衡量或交易的資產,而是一個孕育原住民生命、滋潤原住民文化、並賜予原住民資源的施惠者,亦是原住民與祖靈連結的媒介。
原住民過世之後都會回歸到孕育自己生命的土地的懷抱中,世代的祖先都會沉睡在同一片土地中。土地不只是族人揮灑富饒文化色彩的畫布,更是族人記錄世代歷史記憶的文本;土地不只安息先人,也庇佑下一世代的族人,更團結世代族人並厚植文化傳統。
同是成大原住民文化交流社的排灣族族人Muni Tudalimaw做了一個俏皮的比喻,土地和原住民的關係極為親密,就像小朋友依賴的小毯毯,沒有它不行。但是不同的是,土地是族人的一份子,亦如好友,也同似君長,絕非一項物品。
當地族人自古自今都依靠漁獲謀生,若是台東市政府將此海岸的所有權交給財團經營,不僅等同剝奪原住民的漁獲權,更讓當地原住民的文化無法存續。
「卡地布及加路蘭遷葬事件 (以下簡稱卡加遷葬事件)」發生於 2010年9月,台東市政府以「都市開發、發展觀光」為由,要求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的第六公墓、以及阿美族加路蘭部落的第十公墓遷葬。
當地原住民族人始終堅決反對,但政府以此墓地為「亂葬崗」且「不屬特定族群」為由,依循《殯葬管理條例》強迫遷葬並開發此地。原民團體同仇敵愾地指出,政府的行徑不僅打擾先人靈魂的沉睡,更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制度無法衡量的文化價值 土地是原住民與祖靈連結的媒介
為何原住民對政府的行徑不能諒解?這就要從原住民對土地的觀念說起。
國立成功大學原住民文化交流社的阿美族族人Fuis Sao Paotawan指出,對於尊敬大自然的原住民而言,土地並不是一項可以以金錢衡量或交易的資產,而是一個孕育原住民生命、滋潤原住民文化、並賜予原住民資源的施惠者,亦是原住民與祖靈連結的媒介。
原住民過世之後都會回歸到孕育自己生命的土地的懷抱中,世代的祖先都會沉睡在同一片土地中。土地不只是族人揮灑富饒文化色彩的畫布,更是族人記錄世代歷史記憶的文本;土地不只安息先人,也庇佑下一世代的族人,更團結世代族人並厚植文化傳統。
同是成大原住民文化交流社的排灣族族人Muni Tudalimaw做了一個俏皮的比喻,土地和原住民的關係極為親密,就像小朋友依賴的小毯毯,沒有它不行。但是不同的是,土地是族人的一份子,亦如好友,也同似君長,絕非一項物品。
人類沒有支配土地的權力
Fuis Sao Paotawan補充一項原住民文化的重要觀念,土地的恩惠是屬於一族全體共享的,不應由一人所有,也不該由任何人掌控。土地並非物品,而是如同一個看不到形象的神靈,主宰著族人的生息及興衰,人類在大自然之前何其渺小,理當沒有支配土地的任何權力。
原住民對於自己的土地所蘊藏的情感及象徵的文化意義不是可用錢財的價值隨意度量的,因此土地就是原住民的「生命共同體」,絕不可切割。
沒了土地,族人便沒了追憶歷史和文化的根基,也沒有讓靈魂歸依的家,沉睡的先人也將失去寧謐的溫床,族人更將失去孕育下一世代的搖籃,同時也代表幾千年傳統文化色彩的結晶終將破碎消淡,原住民文化不再完整,更沒有傳承的媒介,可謂「文化滅絕」。
原住民土地保衛戰的困境
卡加遷葬事件中,政府以部落墓地為「亂葬崗」且「不屬特定族群」為由強制開挖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的第六公墓、以及阿美族加路蘭部落的第十公墓。但事實上,「亂葬崗」與「不屬特定族群」是政府以漢文化為本位的詮釋。原住民並不會為亡者設立墓碑,然而政府卻忽略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性,貿然判定此地皆為無主墓。
另外,政府稱此墓地「不屬特定族群」,但以歷史的脈絡來看,卡地布過去就是卑南族活動的領域,且從日據時代開始,族人便世代在此疊葬。加路蘭為阿美族人所開墾的土地,世代的祖先也在都此長眠。政府的言論作為顯然是違反歷史事實,壓迫到原住民族的文化和生活空間。
法律未得落實形同虛設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此外,第21條也稱: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也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原住民受道德損失,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償。
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優先於《殯葬管理條例》適用的。換句話說,政府若要開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須經過原住民族的同意方能動工。
從美麗灣事件到卡加遷墓事件,政府都直接越過《原基法》,強硬而粗糙地處理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爭議,即可看出即使原住民權益的保護有法可循,卻未能嚴格落實。
原住民協會與基金會介入部落決策形式 架空部落自主的決策權
阿美族的Fuis Sao Paotawan表示,由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在法律上難以得到一個明確的定位,加上部落耆老不易短時間掌握漢人的規範體制,因此美其名「原住民協會或原住民基金會介入傳統部落協助處理法理相關事務並管理部落,說穿了其實是「挾持」部落的法律參與權,架空部落自主的決策權。
不但間接阻擋並否認部落中由耆老主持的傳統決議程序效力,更是強迫原住民歸順於漢文化本位的法律體制。
Fuis Sao Paotawan補充一項原住民文化的重要觀念,土地的恩惠是屬於一族全體共享的,不應由一人所有,也不該由任何人掌控。土地並非物品,而是如同一個看不到形象的神靈,主宰著族人的生息及興衰,人類在大自然之前何其渺小,理當沒有支配土地的任何權力。
原住民對於自己的土地所蘊藏的情感及象徵的文化意義不是可用錢財的價值隨意度量的,因此土地就是原住民的「生命共同體」,絕不可切割。
沒了土地,族人便沒了追憶歷史和文化的根基,也沒有讓靈魂歸依的家,沉睡的先人也將失去寧謐的溫床,族人更將失去孕育下一世代的搖籃,同時也代表幾千年傳統文化色彩的結晶終將破碎消淡,原住民文化不再完整,更沒有傳承的媒介,可謂「文化滅絕」。
原住民土地保衛戰的困境
卡加遷葬事件中,政府以部落墓地為「亂葬崗」且「不屬特定族群」為由強制開挖卑南族卡地布部落的第六公墓、以及阿美族加路蘭部落的第十公墓。但事實上,「亂葬崗」與「不屬特定族群」是政府以漢文化為本位的詮釋。原住民並不會為亡者設立墓碑,然而政府卻忽略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性,貿然判定此地皆為無主墓。
另外,政府稱此墓地「不屬特定族群」,但以歷史的脈絡來看,卡地布過去就是卑南族活動的領域,且從日據時代開始,族人便世代在此疊葬。加路蘭為阿美族人所開墾的土地,世代的祖先也在都此長眠。政府的言論作為顯然是違反歷史事實,壓迫到原住民族的文化和生活空間。
法律未得落實形同虛設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此外,第21條也稱: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也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原住民受道德損失,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償。
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優先於《殯葬管理條例》適用的。換句話說,政府若要開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須經過原住民族的同意方能動工。
從美麗灣事件到卡加遷墓事件,政府都直接越過《原基法》,強硬而粗糙地處理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爭議,即可看出即使原住民權益的保護有法可循,卻未能嚴格落實。
原住民協會與基金會介入部落決策形式 架空部落自主的決策權
阿美族的Fuis Sao Paotawan表示,由於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在法律上難以得到一個明確的定位,加上部落耆老不易短時間掌握漢人的規範體制,因此美其名「原住民協會或原住民基金會介入傳統部落協助處理法理相關事務並管理部落,說穿了其實是「挾持」部落的法律參與權,架空部落自主的決策權。
不但間接阻擋並否認部落中由耆老主持的傳統決議程序效力,更是強迫原住民歸順於漢文化本位的法律體制。
轉型正義與後續法律的健全
造成的傷害卻已經無法彌補,就像卡加遷葬中被打擾安寧的祖靈遺骨甚至被民眾發現散落在施工區,直接暴露在荒郊風寒之中,未得妥善處理。即使假設政府事後願意補償,人與土地及祖靈間的連結已經被打破而不可完復了,消褪的文化傳統也再難修復。
現在原住民所追求的公理正是對歷史傷害補償的「轉型正義」,同時更重要的是要保護好已經所剩不多傳統領域的「聖地」,要得回來的土地勢必堅決爭取到底。
要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首當其衝的就是必須設立更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填補《原基法》的不足,並讓原住民文化能在漢文化本位的機制中有特殊處理程序的依據。
責任文編:李晨寧 美編:王士齊 主編:謝雅淳
造成的傷害卻已經無法彌補,就像卡加遷葬中被打擾安寧的祖靈遺骨甚至被民眾發現散落在施工區,直接暴露在荒郊風寒之中,未得妥善處理。即使假設政府事後願意補償,人與土地及祖靈間的連結已經被打破而不可完復了,消褪的文化傳統也再難修復。
現在原住民所追求的公理正是對歷史傷害補償的「轉型正義」,同時更重要的是要保護好已經所剩不多傳統領域的「聖地」,要得回來的土地勢必堅決爭取到底。
要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首當其衝的就是必須設立更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填補《原基法》的不足,並讓原住民文化能在漢文化本位的機制中有特殊處理程序的依據。
責任文編:李晨寧 美編:王士齊 主編:謝雅淳